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要承擔什么責任?3月17日,四川某建設公司員工趙某來電咨詢稱,一年前他與公司簽訂了兩年期的勞動合同,至今還有近一年的時間合同才到期,前些日子公司負責人口頭讓其離開,什么賠償都沒有。趙某想問,如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,違法辭退員工,要承擔什么責任? 針對趙某咨詢的問題,四川省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委員、四川民慷律師事務所謝連峰律師列舉了部分情形供各位勞動者參考: 1.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,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所得的工資報酬的,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,以及后未依照規定標準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、經濟補償,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; 2. 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規定的,或者是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設施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,可以罰款;情節嚴重的,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業整頓; 3. 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,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給勞動者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,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 4.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,發生重大事故,造成嚴重后果的,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; 5.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對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,侵害其合法權益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,可并處罰款;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; 6.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時間的,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,責令改正; 7. 用人單位以暴力、威脅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,侮辱、體罰、毆打、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,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、罰款或者警告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 謝連峰律師指出,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情況比較多,也比較常見,具體后果還要結合相應的違法行為來判斷。勞動者在出現權利受到侵害時,要及時向律師或政府有關部門咨詢,積極維權,保障自身合法權利。(據《四川工人日報》報道 四川工人日報記者向曉文) (以上內容來源于網絡) |